1.礦井火災發生在礦井內的,或發生在井口附近、煤層露頭上且可能威脅井下安全的火災叫礦井火災。
煤礦井下容易發生自然發火的地點是:
①已采區,特別是有大量丟煤而未及時封閉或封閉不嚴的已采區;
②與地面小煤井的連通處,正在開采的小煤井與礦井連通的地點,發火的危險更大;
③尺寸過小而被壓垮的煤柱區;
④超過發火期的采煤工作面;
⑤巷道的高頂、廢棄的巷道、留有存煤而不用的溜煤眼以及巷道交叉點等處。
2.礦井火災的危害礦井火災的危害主要有兩個方面:
(1)對井下人員的安全危害巨大。因為井下空間狹小,供風量有限,發生火災時人員避災會受到井下環境條件的限制;火災所產生的大量煙氣和熱量在井下不易失散,有毒有害氣體對人的眼睛及呼吸器官有強烈的刺激和窒息作用,煙氣中的一氧化碳具有很大的毒性,人吸入后就會中毒死亡。
(2)國家的資源與財產遭到巨大損失。除了一些在發火初期就撲滅的火災外,火災滅火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、物力和資金,而且煤炭資源、機電設備、井巷工程和停產所造成的損失更為嚴重。如果因礦井火災再引起瓦斯、煤塵爆炸,后果更不堪設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