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礦井每 10 天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測風,測風地點、位置、測風周期應有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,必須符合有關規定。
(2)測風時應在專門的測風站進行,在無測風站的地點測風時,需選擇巷道斷面規整、無片幫空頂、無障礙物、無淋水和前后 10m 內無拐彎的直線巷道內進行。
(3)在測定回采工作面的進回風巷,掘進工作面的進回風巷、風筒漏風率及各硐室回風側主要進、回風量時要符合測風的要求。
(4)測風時要避開巷道行人、行車頻繁的時間,避開附近風門開關頻繁的時間,測風時不得有人員、車輛經過。
(5)測風時風表刻度盤始終朝向測風員一側,測風員能清楚地看到風表指針順時針旋轉。
(6)各類風表必須配有長度 0.5m 左右的非導電表桿,測量大斷面巷道的風量時使用表桿。
(7)測風時風表不能距人體及巷道頂、幫、底部太近,應保持 200mm 以上的距離。
(8)在傾斜巷道內測風時,風表葉輪與風流方向必須始終保持垂直。
(9)在遇機車和人通過或風門開啟等情況時,必須等待一定時間,待風流穩定后再進行測風。
(10)風表葉片不得和其他物體接觸、倒轉或用嘴吹,風表使用完畢后放入盒內,不得交給非測風人員管理。